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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有机农产品法规和认证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0-07-01    阅读:2649次

        一、美国有机农产品法规

        1990年,美国所制定的《有机食品产品法案1990》(Organic Food Production Act of 1990),对国家有机食品的生产程序、有机食品的国家标准、国家的认证程序等作了规定。2000年12月21日,美国联邦农业部(USDA)的分支机构农业市场服务处(Agricultural Marketing Service)制定了美国有机农业条例(NOP),条例于2001年4月21日开始试用,2002年10月21日正式施行。美国有机农业法案正式生效后经过了多次修改,例如2007年12月,美国NOP法案增加了可以用于畜禽养殖中的物质,如阿托品、布托啡诺、氟胺烟酸、过氧乙酸、泊洛沙姆、咲喃苯胺酸、氧氧化镤、甲苯噻嗪、妥拉唾林等,并同时制定了使用这些物质的要求。2008年,美国有机标准委员会发布禁止两种亲水胶体一琼脂和卡拉胶作为有机的成分使用,把这两种物质列入NOP禁止使用的物质名单中。

        美国的有机农业法案对有机农产品的定义、适用性、有机农作物等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列出了有机农产品中允许和禁止使用的物质,有利促进了新鲜食品或有机制成的加工食品的国内和国际市场的发展。该条例是强制性的,根据条例要求,所有出口到美国的有机农产品必须接受美国农业部认可的认证机构的检查和认证。

        美国的有机农业法案分为7部分,第一部分是定义;第二部分是范围;第三部分是有机生产和经营要求,包括总则、有机生产和经营体系计划、土地要求、土壤肥力和作物养分的管理和措施标准、种子和作物苗木实施标准、作物轮作措施标准、作物害虫、杂草以及病虫害管理措施标准、野生作物收获标准、畜禽来源、畜禽饲料、畜禽健康保护措施标准、畜禽的生活条件要求、对有机产品经营的要求、虫害控制实施标准、禁止与禁用物质混合、接触的预防实施标准、临时情况的规定;第四部分是标签、标识和市场信息,规定了有机术语的使用、产品组成、有机生产配料的百分比计算、有机标识的使用情况、免予或不予认证的农产品;第五部分是认证,包括认证的一般要求、认证的申请、申请的评审、现场检查、认证的批准、认证的否决、认证的继续;第六部分是认可,包括认可的范围和期限,认可的一般要求、申请认可、申请资料、专长和能力证明、协议书、认可批准、拒绝认可、实地考察、同行评审、年度报告、记录保持及认可更新;第七部分是行政管理,包括国家允许和禁止使用的物质清单、州有机体系的要求、州有机体系的递交、决定和修订、对得到批准的州有机体系的复审、认证认可费用、遵守规定的情况、上述情况及其他情况。美国的有机农业法案把认证和认可要求系统完整的列入其中。

 

        二、美国有机农业认证

        美国的有机农产品须经美国农业部认可的认证机构的检查和认证,且该机构必须完全按照ISO65导则进行操作,认证机构可以是政府机构,也可以是私人机构。美国对农产品的认证监管十分重视,并有多个职能部门担此职责,主要有农业部、人类与健康服务部、食品和药品管理局、食品安全检验局、动植物健康监测检疫局、海关等部门。

        国外货物进入美国市场可以通过下列的3种方式:1)国外的认可机构在美国申请认可;2)该国家的主管当局能够评估和确定已经达到NOP的要求,提出申请,USDA根据国外政府的请求来决定是否认可;3)USDA和外国政府机构的标准和认证程序是等同的,所以美国可以认可来自这个国家的有机农产品。

        美国联邦农业部于 1993 年组建了“国家有机标准委员会”(简称NOSB),该委员会主要帮助农业部制定关于有机食品生产中允许使用物质的标准,协助制定美国国家有机农业标准。

       美国有机食品认证主要集中于生产中使用的方法和材料。其认证中的要求包括:生产中运用的材料和方法必须符合有机农业标准;生产中运用的材料和方法必须有清楚、连续的记录;每个产品必须有相应产地的文字记录。认证操作程序包括6个步骤:

     (1)申请认证并提交;

     (2)初审;

     (3)现场检查;

     (4)综合评审;

     (5)颁证;

     (6)年度检查。

       美国对有机食品标识主要是从原料方面着手。根据产品所含有机原料的百分比分为四级标示:

      (1)使用 100%有机原料生产的产品,称为“100%有机”,并可以使用美国农业部有机专用标志及认证机构标志。

      (2)使用95%以上有机原料生产的产品,称为“有机”,也可以使用美国农业部有机专用标志及认证机构标志。

      (3)使用70-95%有机原料生产的产品,称为“使用有机原料生产”及使用认证机构标志,不能使用美国农业部有机专用标志。

      (4)使用70%以下有机原料生产的产品,仅可在产品说明中列出所使用的有机原料,但不可以以“有机”之名标识及销售,且不可使用美国农业部有机专用标识和认证机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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