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美国的食品标签法规和标识要求
作为食品的“身份证”,食品标签已成为我国出口美国食品面临的最主要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之一。
1. 食品标签监管法规
出口美国食品同美国本土生产食品一样,必须正确标识标签才能在美国境内合法销售,即受限于《公平包装和标签法案》(FPLA)、《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DCA)、《营养标签与教育法案》(NLEA)、《食品致敏原标识及消费者保护法案》(FALCPA)和《食品标签》(21 CFR PART 101)的规定,同时《食品标签指南》也对标签的具体标识,如字体、位置、营养成分声明等作了详细的要求说明。
2. 食品标签的标识要求
2.1 强制性标识内容
根据21 CFR PART 101和指南文件《食品标签指南》,除豁免外,所有进口至美国或在美国境内销售的食品标签强制性标识应包含以下内容:
(a)食品名称;
(b)配料;
(c)内容物净含量(沥干物);
(d)生产商、包装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及地址;
(e)过敏原信息;
(f)营养成分表;
(g)原产国(进口食品)。
2.2 特定食品标识内容
对于某些特定食品,除了标示上述强制性标识要求的信息外,还必须标示以下内容:
(a)婴儿配方食品必须标示日期;
(b)含有果汁或蔬菜汁的饮料上必须标明所含果汁的百分比;
(c)食品香辛料、调味料、色素和化学防腐剂有自己特殊的标签要求;
(d)某些特殊食品还需要标示警告语及注意事项。
3. 标签格式及语言要求
(1)格式:食品标签上的所有信息应清晰、醒目、便于识别,字体应以小写字母“o”为基础且高度不小于1/16英寸,字体高度不应超过字体宽度的3倍,字体应与背景鲜明区分,便于阅读。
(2)语言:标签上的文字、说明及其他信息,必须使用英语表达。但在波多黎各或主要语言不是英语的地区可用其当地主要语言代替英语;另除豁免外,若标签上有外文(非英语)标识,则所有的强制标识内容应同时用英语和外语标识。
如果食品标签上的所有强制标识信息格式不正确,美国FDA可根据FDCA的规定认为该产品标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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