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加拿大、欧盟地区的有机认证介绍
一、美国
美国农业部下设的农产品市场司(Agricultural Marketing Service,AMS) 负责管理美国有机产品的法规、认证认可、处罚、机构批准(认可)和国际合作。美国的有机认证机构可以划分为政府机构、私人机构和非营利性机构,绝大部分为私人机构且规模较小,所以美国的认证机构相对其他国家较多。通过审核并获得USDA授权合格的国内或国外申请人都可以开展有机认证工作。获得认证后,美国农业部有机认证费用分摊计划最多可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补偿其认证费用的75%。
美国已与加拿大、欧盟、英国、日本、韩国、瑞士、中国台湾签署双向的互认协议(按照协议方或美国农业部有机认证标准认证),与以色列、印度、新西兰、墨西哥签署了进口到美国有机产品认可协议(该协议要求有机产品按照美国农业部的认证标准进行)。
依据美国《1990年有机食品生产法》(7 U.S.C.6501)和美国国家有机计划(7 CFR part 205)(National Organic Program,简称NOP)的规定,只要产品中包含了通过有机认证的原料,包装上就可以出现相应的“有机”字样。但想要对主显示版面声称产品是有机的并使用USDA有机标志,必须对终产品进行有机认证。通过有机认证后,才可以在包装上标注“100%有机”、“有机”或“使用有机原料(特定成分或食品组)制造”等。
二、加拿大
根据《加拿大食品安全条例》,所有标示有机的食品、种子或动物饲料均由加拿大食品检验局监管。加拿大食品检验局通过第三方服务的模式对合规验证机构、认证机构和有机食品经营者进行监管,监督和执行加拿大有机认证制度的要求。加拿大食品检验局负责为加拿大有机认证制度制定联邦规例,指定和审核合规验证机构,对认证机构的资质进行认定,并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订有机认证互认协定。
目前,加拿大与美国、哥斯达黎加、欧盟、瑞士、日本和中国台湾分别签署了有机认证互认协定。从与加拿大签署互认协定的国家或地区进口有机农产品,产品须符合相应的条款要求。这些产品必须经过该国或该地区授权的、且加拿大依据相关协定认可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加拿大食品安全条例》对加拿大有机认证制度做出了相应规定,有机产品的相关标准主要包括CAN/CGSB 32.310、CAN/CGSB 32.311和CAN/CGSB 32.312,以上标准均被《加拿大食品安全条例》采纳,所以均为强制性标准。食品企业须通过加拿大食品检验局授权的认证机构进行相关的有机认证申请。
只有在有机成分含量大于或等于95%并已根据加拿大有机法规要求认证的产品上,才允许使用有机标志。
三、欧盟
欧盟有机产品认证由欧盟委员会农村与农业发展委员会负责。欧盟有机食品的认证机构可以是政府部门,也可以是由政府授权的民营机构。产品通过认证机构认证,就可以畅通进入欧盟有机食品市场。
从2012年6月1日开始,欧盟与美国签署了双向的互认协议,适用于美国或欧盟出口并获得认证的产品。
欧盟主要通过法规(EC) No 834/2007、(EC) No 889/2008 和(EC) No 1235/2008 对有机食品生产、标签及监管做出规定。2018年5月30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法规 (EU) 848/2018 ,废止法规(EC) No 834/2007,并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依据欧盟法规要求在食品上标注“有机”标签,必须通过有机食品认证,有机配料含有不少于95%的产品才可以标注“有机”标签。欧盟有统一的有机认证标志(Euro-leaf),同时各个成员国也有各自的有机标志,而各国家不同机构之间也有不同的有机认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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