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出口欧盟热处理禽肉产品的官方出证要求
欧盟法规中的官方出证(OFFICIAL CERTIFICATION),是指主管当局保证一项或多项要求得到遵守的程序。我国出口欧盟热处理禽肉产品使用(EU)2020/2235法规附件III 第26章规定的证书模版。证书主要包括货物描述和卫生信息(health information)两部分。其中,卫生信息部分规定了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公共卫生证明(public health attestation)
声明了解欧盟EU 999/2001、178/2002、852/2004、853/2004和2017/625法规相关要求并证明产品符合公共卫生要求,主要包括:
• 生产企业符合欧盟卫生要求,实施了HACCP体系,已获得欧盟注册;
• 动物经宰前宰后检验合格;
• 原料肉符合853/2004附件相关要求;
• 欧盟标签符合853/2004附件II第I部分要求;
• 产品标签内容应能够追溯到欧盟注册的屠宰加工厂;
• 产品符合欧盟2073/2005法规微生物标准;
• 相关残留监控计划应按照欧盟理事会指令96/23/EC有效实施;
• 产品符合欧盟法规396/2005农药残留标准和欧盟法规1881/2006污染物最高水平标准;
• 装运条件和运输方式符合欧盟卫生要求。
(二) 动物卫生证明(animal health attestation)
• 来源国家或地区应获得欧盟批准;
• 单一品种肉类加工处理应符合欧盟法规2020/692 Annex XXVI要求;
• 生产肉制品的动物应来自欧盟批准的地区或欧盟国家的养殖场,养殖场没有被国家因动物疫病问题采取防疫措施;
• 动物送宰前30天内养殖企业周围10公里范围内没有发生2020/629法规附件I规定的动物疫病;
• 使用禽肉生产加工时,如果禽肉原料来自于欧盟批准的禽流感和新城疫疫区,必须采取规定的D类热处理方式(中心温度70℃以上);
• 如果肉制品成品中包括不同种类的肉或来自不同地区的肉,应符合相关的要求;
• 生产加工后防止交叉污染;
• 活禽在屠宰前30天不得使用活苗免疫新城疫。
(三) 动物福利证明(animal welfare attestation)
• 证明符合动物屠宰时的福利要求。
(四)其他需注意的方面
• 对于进入欧盟的证书,必须以欧盟官方语言或进入欧盟的边境检查站所属成员国的一种官方语言起草;
• 向英国北爱尔兰地区出口的肉制品证书应符合欧盟证书模版,向英国其他地区出口肉制品证书应符合英国的证书模版。
相关资讯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