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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食品法规简介

信息来源: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    发布日期:2022-09-20    阅读:2494次

新加坡大部分食品依赖进口,其食品安全立法偏向流通和餐饮环节。其涉及食品安全的主要法律是《食品销售法案》(Sale Food Act)和《环境公共卫生法》(Environmental Public Health Act)及其附属条例。另外还有《肉类和鱼类卫生法》、《植物检疫法》、《动物和鸟类法》等针对特定食品的特殊规定。而《进出口管理法》、《必需品控制法》、《消费者保护法》中的部分条款也涉及食品安全问题。

一、《食品销售法案》

《食品销售法案》(Sale Food Act)于1973年制定,共7章56条2个附表,主要内容包括:I 术语定义; II 法案的管理及实施;III 食品销售; IV食品设备;V法律推定;VI法律程序和VII附则。附表为没收食品通知单和检验员出具的证明。

为保证《食品销售法案》的顺利实施,新加坡还制定了下列5个附属条例:

——食品条例(Food Regulations)

——食品销售(犯罪行为)条例(Sale of Food (Composition of Offences) Regulations)

——食品销售(费用)条例(Sale of Food (Fees) Regulations)

——食品销售(食肆)条例(Sale of Food (Food Establishments) Regulations)

——食品销售(禁止口香糖)条例(Sale of Food (Prohibition of Chewing Gum) Regulations)

其中,所有新加坡本地生产或进口到新加坡的食品、饮料和食用农产品,食品配料都必须符合《食品条例》的规定。具体见下表:

新加坡《食品条例》的规定

具体内容

一般规定

标签通用要求

标签通用要求的豁免情况

容器标签

标签限制

营养信息表

虚假或误导性的描述等

日期标注

禁止使用的日期标注

维生素和矿物质含量的声明

广告中的误导性描述

作为奖品的食品和器具

应注册的进口食品

食品添加剂规定

食品添加剂

抗结剂

消泡剂

抗氧化剂

甜味剂

化学防腐剂

着色剂

乳化剂和稳定剂

调味料

增味剂

保湿剂

营养强化剂

螯合剂

气态包装剂

通用食品添加剂

食品中的附带成分

食品中的附带成分

农药残留

重金属、砷、铅和铜

抗生素残留

雌激素残留

霉菌毒素

3-氯-1,2-丙二醇(3-MCPD)

三聚氰胺

微生物含量

矿物烃

矿物烃的使用

食品容器

食品容器

辐照食品

辐照食品

针对具体产品的产品标准和标签要求

面粉,面包和谷物制品

充气成分

肉及肉制品

鱼和鱼产品

食用脂肪和油

奶及奶制品

冰淇淋、冰冻甜点及相关产品

酱,醋和开胃小菜

糖及糖制品

茶、咖啡和可可

果汁和水果甜酒

果酱

非酒精饮料

酒精饮料

香料和调味品

调味精华素或提取物

增味剂

特殊用途食品

杂项食品

大米

而《食品销售(犯罪行为)条例》、《食品销售(费用)条例》、《食品销售(食肆)条例》和《食品销售(禁止口香糖)条例》分别对食品销售犯罪行为、许可、检验费用、食肆许可和食品卫生要求、口香糖进口禁令做了详细的规定。

二、《环境公共卫生法》

新加坡在食品餐饮消费环节的主要法律是《环境公共卫生法》(Environmental Public Health Act)。该法案于1987年制定,共分为12章、112条和4个附件。为保证《环境公共卫生法》的顺利实施,新加坡制定了18个附属条例,其中涉及食品卫生要求的是《环境公共卫生(食品卫生)条例》(Environmental Public Health (Food Hygiene)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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