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食品法规简介
新加坡大部分食品依赖进口,其食品安全立法偏向流通和餐饮环节。其涉及食品安全的主要法律是《食品销售法案》(Sale Food Act)和《环境公共卫生法》(Environmental Public Health Act)及其附属条例。另外还有《肉类和鱼类卫生法》、《植物检疫法》、《动物和鸟类法》等针对特定食品的特殊规定。而《进出口管理法》、《必需品控制法》、《消费者保护法》中的部分条款也涉及食品安全问题。
一、《食品销售法案》
《食品销售法案》(Sale Food Act)于1973年制定,共7章56条2个附表,主要内容包括:I 术语定义; II 法案的管理及实施;III 食品销售; IV食品设备;V法律推定;VI法律程序和VII附则。附表为没收食品通知单和检验员出具的证明。
为保证《食品销售法案》的顺利实施,新加坡还制定了下列5个附属条例:
——食品条例(Food Regulations)
——食品销售(犯罪行为)条例(Sale of Food (Composition of Offences) Regulations)
——食品销售(费用)条例(Sale of Food (Fees) Regulations)
——食品销售(食肆)条例(Sale of Food (Food Establishments) Regulations)
——食品销售(禁止口香糖)条例(Sale of Food (Prohibition of Chewing Gum) Regulations)
其中,所有新加坡本地生产或进口到新加坡的食品、饮料和食用农产品,食品配料都必须符合《食品条例》的规定。具体见下表:
新加坡《食品条例》的规定 | 具体内容 | |
一般规定 | 标签通用要求 | |
标签通用要求的豁免情况 | ||
容器标签 | ||
标签限制 | ||
营养信息表 | ||
虚假或误导性的描述等 | ||
日期标注 | ||
禁止使用的日期标注 | ||
维生素和矿物质含量的声明 | ||
广告中的误导性描述 | ||
作为奖品的食品和器具 | ||
应注册的进口食品 | ||
食品添加剂规定 | 食品添加剂 | |
抗结剂 | ||
消泡剂 | ||
抗氧化剂 | ||
甜味剂 | ||
化学防腐剂 | ||
着色剂 | ||
乳化剂和稳定剂 | ||
调味料 | ||
增味剂 | ||
保湿剂 | ||
营养强化剂 | ||
螯合剂 | ||
气态包装剂 | ||
通用食品添加剂 | ||
食品中的附带成分 | 食品中的附带成分 | |
农药残留 | ||
重金属、砷、铅和铜 | ||
抗生素残留 | ||
雌激素残留 | ||
霉菌毒素 | ||
3-氯-1,2-丙二醇(3-MCPD) | ||
三聚氰胺 | ||
微生物含量 | ||
矿物烃 | 矿物烃的使用 | |
食品容器 | 食品容器 | |
辐照食品 | 辐照食品 | |
针对具体产品的产品标准和标签要求 | 面粉,面包和谷物制品 | |
充气成分 | ||
肉及肉制品 | ||
鱼和鱼产品 | ||
食用脂肪和油 | ||
奶及奶制品 | ||
冰淇淋、冰冻甜点及相关产品 | ||
酱,醋和开胃小菜 | ||
糖及糖制品 | ||
茶、咖啡和可可 | ||
果汁和水果甜酒 | ||
果酱 | ||
非酒精饮料 | ||
酒精饮料 | ||
盐 | ||
香料和调味品 | ||
调味精华素或提取物 | ||
增味剂 | ||
特殊用途食品 | ||
杂项食品 | ||
大米 |
而《食品销售(犯罪行为)条例》、《食品销售(费用)条例》、《食品销售(食肆)条例》和《食品销售(禁止口香糖)条例》分别对食品销售犯罪行为、许可、检验费用、食肆许可和食品卫生要求、口香糖进口禁令做了详细的规定。
二、《环境公共卫生法》
新加坡在食品餐饮消费环节的主要法律是《环境公共卫生法》(Environmental Public Health Act)。该法案于1987年制定,共分为12章、112条和4个附件。为保证《环境公共卫生法》的顺利实施,新加坡制定了18个附属条例,其中涉及食品卫生要求的是《环境公共卫生(食品卫生)条例》(Environmental Public Health (Food Hygiene)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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