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特殊食品和特殊膳食用食品
一、特殊食品
《食品安全法》中的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国家对特殊食品实施严格的管理,生产特殊食品应先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或备案,然后根据各类别食品生产许可审核细则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之后展开生产。
二、特殊膳食用食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中对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定义为“为满足特殊的身体或生理状况和(或)满足疾病、紊乱等状态下的特殊膳食需求,专门加工或配方的食品。”
GB 13432中附录A明确特殊膳食用食品包括:
➤ 婴幼儿配方食品
➤ 婴幼儿辅助食品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涉及的品种除外)
➤ 辅助营养补充品
➤ 运动营养食品及其他具有相应国家标准的特殊膳食用食品
三、特殊食品和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区别和联系
从以上分类来看,特殊食品不等同于特殊膳食用食品,特殊食品和特殊膳食用食品的类别有交叉,如保健食品仅属于特殊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既属于特殊食品又属于特殊膳食用食品,其他辅助营养补充品和运动营养食品等仅属于特殊膳食用食品。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也纳入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许可类别中;目前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品类仍然较少,随着我国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特殊膳食用食品的类别也会不断丰富。
四、注册或备案的要求
《食品安全法》对特殊食品有注册或备案的要求:如保健食品,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关于既属于特殊食品又属于特殊膳食用食品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如婴幼儿辅助食品、运动营养食品、辅助营养补充品以及其他具有相应国家标准的特殊膳食用食品,我国对其并无注册或备案的要求,申请生产许可证之后即可展开生产,产品标签应该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及相应的产品标准中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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