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防止食品蓄意掺杂的缓解性策略》(21 CFR 121)解读
《防止食品蓄意掺杂的缓解性策略》(21 CFR 121)是《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 (FSMA)配套法规之一,于2013年12月发布草案,2016年5月27日发布最终法规。该法规旨在预防能造成大范围公众健康不良后果的食品蓄意掺假(掺杂)行为(包括恐怖主义行为)的发生。根据法规要求所有在美销售食品生产企业最晚需在2021年7月26日前完成合规。
子部分A 一般性规定
(一)生效日期
生效日期:2016年7月26日。考虑到某些企业需要更多缓冲时间进行过渡,法规生效时间调整为:
极小型企业:可在法规发布后5年内执行即2021年7月26日前;
小型企业:可在法规发布后4年内执行即2020年7月26日前;
一般企业:必须在法规发布后3年内执行即2019年7月26日前。
截至目前,所有输美食品生产企业(豁免除外)都需要建立并运行食品防护计划。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需按《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D&C Act)415节要求登记的产品在美国销售使用的本国和国外的食品生产、加工、包装、储藏企业,豁免的情形除外。下列情况可豁免:
1. 极小型企业;
2. 储藏食品的企业,液体储藏罐企业除外;
3. 不会使直接接触食品的容器发生任何改变的包装、重新包装、贴标、或重新贴标签等企业;
4. 受到FD&C 第419节内容(农产品安全标准法规)中规定的农场;
5. 满足特定条件的酒精饮料企业;
6. 生产、加工、包装或储藏动物食品的企业;
7. 农场混合型企业即在农场进行的下列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或储藏活动,这些生产加工活动符合FD&C第418节的低风险活动要求且这类混合型企业由小型及极小型企业经营:
(1)鸡蛋(带壳的,除了未加工的农产品,例如巴氏杀菌的);
(2)野味(整块或切块,未磨碎或切丝,不含辅助成分)。
子部分C 食品防护措施
法规规定,食品防护措施需包含以下八个方面的内容:
(一)食品防护计划
(二)为识别显著薄弱环节和APS的脆弱性评估
(三)可操作的缓解策略
(四)缓解策略管理要素
(五)食品防护监测
(六)食品防护纠偏措施
(七)食品防护验证
(八)再分析
子部分D 必须建立和维护的记录
(一)一般要求
(二)适用于食品防护计划的附加要求
(三)记录保留要求
子部分E 合规性
(一)产品在美国市场销售的食品生产、加工、包装、储存企业的所有者、经营者或代理商,应遵守《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案》第418部分或本法规的C和D部分,否则,将违反《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案》第301(uu)节的规定。
(二)不遵守《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案》第420部分或本法规C和D部分的行为,将违反《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案》第301(ww)节的规定。
海关部门建议:输美食品生产企业要熟悉掌握新法规的要求,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加强与国外客户的沟通,严格按美国法规要求组织生产,防止蓄意掺杂破坏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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