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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复合食品进口条件和管制要求(2022修订)

信息来源: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22-08-25    阅读:820次

2022年6月7日,欧盟发布 (EU) 2022/887号法规,修订了法规(EU) 2019/625、(EU)2019/2122及(EU)2021/630中涉及到复合食品进口条件和管制要求的部分规定,并自2022年6月27日起生效。以下对修订内容作简要介绍:

1、关于(EU)2019/625《关于某些供人类消费的动物和货物进入欧盟的要求》的内容修订

修订前监管要求:含初乳产品的货架稳定复合食品,归为不含肉(明胶、胶原蛋白、高精炼动物成分除外)的货架稳定复合食品。

(1)复合食品中加工过的动物源性成分,应来自欧盟成员国或欧盟批准的第三国(地区);

(2)复合食品中加工过的动物源性成分,应是在欧盟成员国或欧盟批准的第三国(地区)获得欧盟注册的企业中生产加工;

(3)提交进口商自我声明作为检疫相关文件;

(4)提交声明,证明产品中使用的乳制品或鸡蛋已经过风险缓释处理。

修订后监管要求:

(1)考虑到初乳产品的动物健康风险及缺乏有效的缓解措施,含有初乳产品的货架稳定复合产品中的初乳产品应来自获准向欧盟出口的第三国(地区),其进口时需随附官方证书,而非随附进口商自我声明。

(2)输欧明胶、胶原蛋白和高度精炼产品,包括将其作为复合食品成分时,无需提交输出国(地区)残留物监控计划,但上述产品的输出国(地区)需列入获准输欧的第三国(地区)名单。

(3)若货架稳定期复合产品含有的动物源产品仅为食品酶、食品添加剂、某些食品调味料或维生素D3,则上述动物源性成分的输出国(地区)无需列入获准输欧的第三国(地区)名单,也无需提交输出国(地区)残留物监控计划。

 2、关于(EU)2021/630和(EU) 2019/2122的内容修订

(1)调整(EU)2021/630和(EU)2019/2122可豁免边境查验的产品范围。

(2)明确含初乳产品的货架稳定复合食品需接受边境管制要求。

(3)明确食品酶、食品添加剂、某些食品调味料或维生素D3为唯一动物源性成分的货架稳定期复合食品,免于边境管制要求。

3、需要注意的是,对含有初乳产品的货架稳定复合食品,欧盟明确了应来自获准向欧盟出口初乳产品的国家及获准欧盟注册的企业,并实施官方证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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